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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07-01 22:27 来源:

(实管函[2016]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要不断深化实验室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资源共享与开放,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撤销或归并、调整以及实验室名称的变更,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在保证实验教学任务顺利完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等,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综合能力的培养。不断开发新的实验项目,特别是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对师生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九条 做好实验室管理工作,完成实验室建设任务,并进行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利用。积极研制新的实验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算、检修、加工制作等),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和学院(部)实验室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监督设备费的分配及使用,对实验室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1.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负责,成员由各学院(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组成;

2.学院(部)实验室工作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负责。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建设、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相关职能处室归口管理、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纳入学校总体建设计划中,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计划执行。年度实验室建设与改造,要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要编写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根据使用方向和实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确定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应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鼓励学院(部)自筹资金加强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要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保证实验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经验总结交流、评比等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失职、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四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实验教学中心三级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与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部)下设实验教学中心,设主任一人。主任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学院(部)应推荐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具有较强的实验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

第五章 实验室教学中心建制

为有计划地建设实验室,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加强规范化管理,对实验教学中心建制作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建制的基本要求

1.已纳入学校、院(部)教学或科研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实验室建设已落实投资渠道,经费来源稳定可靠,发展、提高有财力保障。

3.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实验室人员编制落实。

4.实验室用房与实验场地符合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基本条件。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审批程序

1.拟成立实验教学中心的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2.实验教学中心的调整、更名、撤销、合并,由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3.为完成临时的短期教学任务或单项课题研究而临时组建的实验室,不能列入正式建制,其安全、资产、人员、统计报表等可挂靠相关正式建制的实验室管理。

第六章 实验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与业务提高

实验技术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在职学历教育,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脱产进修及随班听课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1.脱产半年以上的校外进修,由学院(部)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2.以学习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为主要内容的短期校外培训,经学院(部)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

1.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调入,学院(部)应及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2.为了保证实验室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调出,须经学院(部)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七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职责

1.全面负责实验教学中心各项工作。

2.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负责制订本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计划,负责实验室年度建设任务的组织与实施。

3.根据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和科研计划的要求,组织制定学年度实验教学和科研计划。不断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充实和更新实验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4.有计划地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

5.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开放共享服务工作。

6.督促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职责

1.安排好每学期有关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做好实验前各项准备工作。

2.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内容,总结经验,提高实验课教学质量。

3.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做好实验记录,批阅实验报告;按照实验教学质量标准评定实验课成绩。

4.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承担实验装置、仪器设备的开发和改造等工作;不断创新实验手段,促进实验教学现代化。

5.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协同实验室做好管理及安全卫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2.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操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性能良好。

3.掌握相关的教学、科研实验的基本原理与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能。

4.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预做实验,确保实验教学项目顺利进行。

5.协助实验教师辅导实验,指导学生正确操作实验仪器。

6.积极参与科研实验工作。

7.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规范运行。

8.完成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职责参照实验室技术人员职责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安全、劳动保护与环保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特点,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 为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对易燃、易爆、剧腐蚀有毒药品,应按规定领取和存放;对发烟、霉变、粉尘、有毒气体应妥善处理;对产生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流、超高电压、强烈持续噪声等场合及其有关设备,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程与安全制度,以及相应劳动保护措施,并由学院(部)落实专人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要准备齐全,安全设施不允许借用或挪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由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2016年7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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